贵阳市足球协会:团结足球力量,推动足球事业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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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贵阳市足球协会,英文缩写为GYFA。

第二条 本会为贵州省足球协会会员单位,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贵州省足球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。本会团结全市各区(市、县)从事足球运动发展的组织和单位以及全市范围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贵阳足球的宗旨如下:

1、团结贵阳足球工作者和足球爱好者,推动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,促进贵阳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水平的提高,丰富贵阳人民的文化生活,以足球运动促进贵阳社会文明和全面发展。

2.提倡公平竞争,弘扬体育精神,充分体现和发挥足球运动的社会价值和团队协作功能。

3.完善贵阳足球管理体制和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,提高管理水平。

4、优化社会资源配置,调动社会力量,团结贵阳足球从业者,大力推进贵阳足球事业发展。

5.积极参加贵州省足协举办的正式比赛和活动,开展国际、国内及省内足球交流与合作,增进与省内、非省内及地区性足球协会、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友谊。

6.加强会员、俱乐部、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,为协会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帮助和支持会员发展足球事业。

7.倡导维护足球比赛的公平、公正,反对腐败、兴奋剂、操纵比赛等损害足球运动和足球从业人员利益的行为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贵阳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为贵阳市体育局,业务领导单位为贵州省足球协会。

本组织接受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五条 本组织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组织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单独制定章程,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其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。

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。
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
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,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。对暂时不能独立建立党组织的,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支持本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八条 本集团党组织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实践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集团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教育和管理党员,领导和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和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资金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经费足球协会宗旨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基地。

第十条 本小组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重大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资金支出、接受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建议。

第三章 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是:

1、负责贵阳市足球项目的全面管理;研究拟定贵阳市足球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划和计划;管理全市各项足球赛事,拟定本项目的全市赛制、竞赛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
2.指导和推动协会会员建设和工作,形成覆盖全市、组织机构健全、管理高效、协作性强、适应现代足球管理和运行的协会管理体系。

3、组织管理贵阳市各级足球队,代表贵阳市参加全省各级各类足球比赛。

4.构建贵阳市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,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培养,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,配合教育系统推进和发展校园足球活动,为国家输送优秀足球后备人才。

5.积极协助贵阳市体育局主管部门制定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赛事组织者、相关从业人员及校园足球相关人员的培训、考核办法,并按照贵州省足协相关规章制度对上述从业人员进行管理、培训、考核和认证。

6.普及发展社会足球,不断扩大全市足球人口规模。

7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足球活动,推动我市足球文化建设,促进足球产业发展。

8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技术合作,加强协会建设,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
9、负责贵阳市足协举办的各级各类比赛的组织实施。

10、监督管理违反贵州省足球协会和协会章程、足球竞赛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妨碍足球比赛的行为。

第四章 会员

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。
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人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1)拥护本组织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意向;

(三)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;

(四)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。

1.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:

(一)各区、市、县足球协会。

(二)本市行业系统内的足球协会、足球训练单位。

(三)本市各级足球俱乐部。

(四)从事足球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。

(五)各类足球联赛、社会足球专项组织。

(六)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其他组织。

以上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成为单位会员,各区(市、县)足球协会须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
2.个人会员。

凡拥护贵州省足球协会和本协会章程,愿意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工作和开展活动,为贵阳足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。

五、申请加入本协会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1.协会会员需提交以下资料:

(1)申请。申请必须作出以下承诺:

①遵守中国足协、贵州省足协和本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。

②认可贵阳市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,自愿接受其管理。

③保证属于中国足协、贵州省足协及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纠纷不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,除非中国足协、贵州省足协及协会章程另有规定。

(二)合法有效的章程、规章。

(三)主要负责人名单。

(4)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。

(5)主办机构及其管辖的设施和足球组织的详细信息。

2.个人会员需提交以下资料:

向贵阳市足球协会执委会(理事会)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个人简历,经执委会(理事会)审查同意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,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。

(六)会员须于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30日内缴纳年度会员费。

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如下:

1.提交会员申请书;

(2)经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讨论通过;

(3)会员证书由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授权的机构颁发和公布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3)优先获得该群体的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5)入会自愿,退会免费;

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组织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;

(4)完成小组交给的任务;

(五)向本团体报告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员费;
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,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团体活动,经本会执委会(理事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九条 会员退出本组织或者被开除学籍后,其在本组织相应的职务、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。

第五章 组织结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、修改会员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执行委员会委员和负责人的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、监事;

(五)审议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项;
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,须经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本组织召开会员大会,必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。

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执委会(理事会)提议,或有20%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,其决议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1、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事项足球协会宗旨,制定、修改会员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、会员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通过;

(二)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(理事)时,以得票最多者当选,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;

其他决议,须经出席会议人员(会员;会员代表)多数票通过。

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

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(理事会)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执行委员(理事)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批准;

(2)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;

第二十六条 单位执委会(理事会)代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执委会(理事会)代表时,应当书面告知本单位,并报执委会(理事会)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的职权是:

1.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开除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组织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;

(六)领导团体各组织的工作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;

(8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选举和罢免常务执行委员会委员(理事)、会长(会长)、副会长(会长)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执行委员会委员、会长(会长)、副会长(会长)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十)审查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委会(理事会)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任职的,须经执委会(理事会)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(理事)会议须有2/3以上执委会(理事)出席方能举行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会(理事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执委会(理事)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,可以书面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 执委会(理事会)选举常务执委会委员(理事)及负责人,以得票最多者当选,其得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(理事会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,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但常务执委会(理事会)及其负责人的选举、罢免,不以通讯方式进行。

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(会长)认为必要,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共同提议,可以召集临时执委会(理事会)。

执委会(理事会)由会长(会长)召集并主持。会长(会长)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并提名一名副会长(会长)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执委会(理事会);会长(会长)被免职时,由提议召集执委会(理事会)的执委会(理事会)委员提名一名提议执委会(理事会)委员召集和主持执委会(理事会)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从执委会(理事)中选任,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执委会(理事)人数,设会长(会长)1人,常务副会长(会长)1人,副会长(会长)不超过10人,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2)在集团业务领域和活动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。秘书长为专职,不得由会长(会长)兼任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批准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维护本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(会长)为法定代表人。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(理事会)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可以由副会长(会长)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1.领导执委会(理事会)的工作;

(2)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、常务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决议的执行情况;

(4)代表组织签署重要文件;

(5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(会长)协助理事长(会长)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1.主持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;

(2)出席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、常务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和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决定;

(四)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由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决定;

(五)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审议;

(6)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批准;

(七)编制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报告,提交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及执委会(理事会)应制作会议记录,如作出决议,应制成书面决议,并经负责人审阅、签字。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通知会员。

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向会员公布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,监事任期与执委会(理事)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 本机构负责人、执行委员会(理事长)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出席执委会(理事会)会议,对执委会(理事会)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执行委员会(董事会)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集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有关负责人和执行委员会委员,按照程序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并提出建议;

(4)及时纠正团体负责人、执行委员会委员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、会计机关反映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6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六章 移除

第四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、会长(会长)、常务副会长(会长)、副会长(会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启动罢免程序:

(1)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共同提出书面提案,并提交由提议执委会委员签署的提案信。

(二)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出书面建议,并提交由提议监事签署的建议书。

(三)经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委员签名的提议书。

第四十三条 启动除名程序的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,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七章 补选

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(会长)、常务副会长(会长)、副会长(会长)、秘书长(实行选举制)需连任的,其候选人应当为本会常务理事。

第四十五条 执委会(理事会)补选时,应有监事出席,会议由会长(会长)召集并主持。会长(会长)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并提名副会长(会长)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执委会(理事会)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如需召开会员大会补选,由当届执委会(理事会)依选举程序负责组织选举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理事、监事补选,须经执委会(理事会)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足球协会宗旨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 补选结束后,有关档案材料的登记、归档工作按照规定办理。
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的收入来源是:

(一)会员费;

(二)捐赠;

(3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和检查。

本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的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捐赠收入、使用情况,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挪用本团体的资产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执行《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信息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机构接受税务、会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五十五条 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时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审计报告。
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九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(理事会)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,须经到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十章 公司终止及剩余财产的处理

第六十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实现本章程规定的宗旨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;

(3)发生分立、合并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提议,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由执委会(理事会)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及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而是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1日贵阳市足球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。
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